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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单位的名称,公章上的名称及依法登记文件(代码证书)的名称应一致。如果代码证与公章上单位名称不符,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,按以下情况处理:
(1)因为政府机构改革/改名导致单位名称变更,公章或代码证没有及时更新(例如公章为变更后单位名称,代码证为变更前单位名称)需出具政府下发机构改革/改名文件复印件。
(2)其他原因导致该单位的代码证书与公章不一致,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证明。
(3)对于国务院29个部、委、办、署和县级以上(含县级)人民政府,办公厅(办公室)即代表该单位。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河北省人民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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